综合减灾示范区办事指南
一、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以前已被评为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尚未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单位。申报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全省尚未命名全国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单位。
(二)申报数量。根据年度受理申请审核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所要求的数量规定。受理申请验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数量同样根据年度准备申请的数量决定。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自主申报。申报社区(村)应对照创建标准,制订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仔细填写《 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和《 年度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附件1、2),上报至市区应急管理局。
(二)市区初审。 市区减灾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评分,将确定的候选社区申报表上报至市州减灾委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前,市州减灾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后,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请示,并附上候选社区名单、国家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
(三)省级核查。省减灾委办公室将联合应急、地震、气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报示范社区创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认本年度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