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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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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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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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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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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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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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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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或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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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 承办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日。 2、现场审核: 承办责任人:职业卫生监督科现场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审查表”,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审查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10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职业卫生监督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申请表”上填写“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责任人:区卫生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申请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作出审核决定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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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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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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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按照湘价费字[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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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暂无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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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6-8219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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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http://www. wsj.lst.gov.cn或0746-842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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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冷水滩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冷水滩区卫生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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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办公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中心一层政务大厅(梧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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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12路公交车至冷水滩区政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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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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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http://www. wsj.ls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