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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卫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3 字体 [      ]

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

受理机构

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决定机构

区卫生局

办理条件

(一)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六)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七)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申请材料

(一)新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供水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体证(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制水工艺流程图;

4.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检验报告单;

5.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6.管、供水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7.现场审查验收审评意见书;

8.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

1、法人(负责人)变更: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主管部门对法人(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正、副本;

2、供水范围、项目变更:

1)按供水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监督行政机关核发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3)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监督行政机关核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场所卫生监督科负责审核。
(三)时限:即日
B
、现场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场所卫生监督科现场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材料及现场卫生条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本科负责人审定核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场所卫生监督科负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区卫生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合格申办许可材料后统一制作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冷水滩区卫生局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

收费情况

1)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①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50/

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100/

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150/

④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200/

2)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不收费

3)涉水产品、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3]44号文件

表格下载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www. wsj.lst.gov.cn

监督检查

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6-8219628

咨询渠道

http://www. wsj.lst.gov.cn0746-842304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冷水滩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冷水滩区卫生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办公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中心一层政务大厅(梧桐路)

乘车路线

12路公交车至冷水滩区政府下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http://www. wsj.l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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