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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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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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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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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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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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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档案。 2、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3、 各类场所须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4、 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环境。 5、 具有在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6、 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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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申请人申请报告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3、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免冠照片二张; 5、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或负责人任命文件;(须文字打印); 7、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8、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危害顾客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9、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单位信息卡; 10、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有消防要求的要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12、外来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13、企业在提供的各种资料上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变更登记审批的企业应填写《卫生许可申办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变更企业地址: (1)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新增经营项目: (1)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有关新增项目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3、变更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 (1)变更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申请报告书; (2)工商核准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资格证明; (3)原监督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4)有关变更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的说明材料; (三)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等,申请人需书写变更申请报告及申请补办说明材料。 (四)卫生许可证注销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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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卫生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时 二、审查 ㈠初审 1、 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场所卫生监督科进行现场审核。 3、时限:1个工作日。 ㈡现场审核 1、岗位责任人:场所卫生监督科现场审核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材料及现场卫生条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本科负责人审定核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㈢复核 1、岗位责任人:场所卫生监督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材料及现场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卫生局主管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㈢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㈠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合格申办许可材料后统一制作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㈢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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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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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1)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①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50元/个 ②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100元/个 ③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150元/个 ④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200元/个 (2)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按总评价投资金额 1‰收取 (3)事故处理及调查中毒事故处理:50人以下500元;50人以上700元 (4)眼镜、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损害人体健康事故处理与调查:800元/次 (5)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10元/人/天 (6)许可证工本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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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3]4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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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www.wsj.ls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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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6-8219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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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http://www.wsj.lst.gov.cn或0746-842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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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冷水滩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冷水滩区卫生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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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办公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中心一层政务大厅(梧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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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12路公交车至冷水滩区政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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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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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http://www.wsj.ls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