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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6-22 字体 [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五月八日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外省市区总体预案,征求省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省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发。

4、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报国务院备案。

5、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借鉴外省市区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省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省人民政府。

3、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省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省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省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省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发。

4、印发。省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省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借鉴外省市区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省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省人民政府。

3、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省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省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省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发。

4、印发。省部门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修订。省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市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市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市州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1、省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材料送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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