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当前位置:首页->证书办理 > 内容

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30 字体 [      ]

许可事项: 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
行为对象: 公民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
3、劳动保障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
办事期限: 办理期限为集中受理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劳动仲裁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工作经历证明;

  5、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劳动争议仲裁处或委托市(州)、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作人员。

  电话:0731—4900057 490005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与委托的市(州)、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提出审查意见,报仲裁员资格认定机构。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依据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许可意见;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核发

  (一)岗位责任人: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授予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填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当  前  第  1/1  页   
1.版权申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2.如果本站所发布的资讯包含图片,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