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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30 字体 [      ]

许可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行为对象: 收购资格申请人
行为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事条件: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二)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四)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正确使用;

  (三)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要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办事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时不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 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 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湖南省粮食局局政务网上予以公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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