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行为对象: 收购资格申请人
行为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事条件: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二)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四)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正确使用;
(三)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要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六)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办事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时不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 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 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调控与统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湖南省粮食局局政务网上予以公示。
(三)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