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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30 字体 [      ]

许可事项: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
行为对象: 公民
行为依据:

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湖南省医保局《关于调整省直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21日 湘医险函【2006】52号)

4、湖南省医保局《关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湘劳社政字【2004】4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
办事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填写完整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以及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当人当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失业女职工,还需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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