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行为对象: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
收费情况: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数据限制: 无
办事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2、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3、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4、有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措施。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8、缴纳森林植被费收据复印件;
9、异地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
办事程序: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厅资源林政处林地管理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3)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