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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01 字体 [      ]

许可事项: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为对象: 拟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组织和个人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收费情况: 收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收费依据: 《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3]42号)
数据限制: 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的用地数量要求
办事期限: 20日
 
办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文字资料

  1. 市、州人民政府使用集体土地报批单;

  2. 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4.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 项目核准、批准或备案文件;

  6. 建设拟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 涉及占用农用地,还要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审批表;

  8. 规划、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

(二)图件资料

  1.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 补充耕地位置图;

  5.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查看是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依规定拟订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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