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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射击场审批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01 字体 [      ]

许可事项: 设立营业性射击场审批
行为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涉及公共安全,从严控制。彩弹枪营业性射击场原则上每县(市、区)设立一家(风景旅游区可增设);射击运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原则上每市、州设立一家。
办事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射击场的设置符合《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规定;采取人体对抗性射击方式的,应当具备人身防护制度、措施;

  3、建立枪支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具备安全保管枪支的设施;

  4、管理枪支(弹药)的人员熟悉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纪录;

  5、建立危及枪支(弹药)安全的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能保障实施;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含可行性内容);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射击场的方位、功能区布局、安全管理设施设计图表,射击场的用地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射击活动方式以及配置枪支种类、型号和数量说明,靶位数量、靶场结构设置情况;

  5、确保枪支(弹药)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办材料应一式三份。


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查;

 (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3)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治安总队主管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3、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及时依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15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在60日内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制发《营业性射击场经营许可证》。

 (3)对未通过审批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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