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及自动许可证发放
行为对象: 企业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5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经营范围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湖南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已设立的“五类企业”。
2、需要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进口物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设立批准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递交);
(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度第一次申请时递交);
(4)进口物资审批表(一式四份);
(5)市州商务部门意见(省商务厅重点联系企业不需提交);
(6)进口合同。
2、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由中国合作者报送):
(1)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设立批准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递交);
(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度第一次申请时递交);
(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外资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外资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外资管理处分管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初审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