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办理、变更及内销
行为对象: 企业、个人
行为依据: 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资管发第314号)
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目录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3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合同办理
1、经营企业出具出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合同变更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加工贸易协议或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合同内销
1、内销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
办事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8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由企业在网上申请,主管部门网上受理;纸质文档报政务大厅;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核准
(一)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 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加工贸易处负责人。
(三) 电话:(0731)8228954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责任人按照审核标准签署办理意见,同意的,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业务变更证明》或《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并递交政务大厅;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大厅。
三、归档
1、将审核过程中形成齐全、规范的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2、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加工贸易处经办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