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行为对象: 企业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3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无
办事期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办事条件:
1、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县(区)减免税权限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决定
2、减免税税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办理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
3、减免税审批表
4、减免税申请报告
5、主管地方税务局税收专管员调查报告
6、减免税证明材料及政策依据
办事程序:
向所属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