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
行为对象: 企业
行为依据: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求;
2、有专门的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生产、安全、质量监督制度;
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二)申请承印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省国税局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省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省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行业许可证;
5、企业印刷设备的资料介绍;
6、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7、其他有关资料
收费情况: 无
收费依据: 无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办事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办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