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酒类监督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提出初审意见,交厅酒类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C、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酒类监督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B、召集处务会征求全处同志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到实地查验(2人以上),填写《湖南省酒类企业批发条件现场审查记录》,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C、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经办处室。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1、标准
(1)制作颁发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及时、规范、有效;
(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
2、岗位责任人: 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酒类监督管理处专干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制发证件交付申请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