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认定
行为对象: 企业
行为依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九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同时还规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供《企业申请报告》以及相关申请资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见“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2、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电话:(0731)82287106、82287107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经受理人员初审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