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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继续经营、退出审批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30 字体 [      ]

许可事项: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继续经营、退出审批
行为对象: 保险机构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收费情况: 无
收费依据: 无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所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资保险分公司提供其总公司的公司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扩大外汇业务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新增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等;5、新增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列明其外汇业务需求、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划);2、近3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可以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外汇业务汇业务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科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非贸易科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或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均需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非贸易科经办人员及非贸易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经常项目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窗口。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三、局发文、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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