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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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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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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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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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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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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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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放射诊疗许可新发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4、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 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复印件); 8、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合格证; 9、新建、改建、扩建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峻工验收报告及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11、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结论; (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延续) 《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须提供: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 7、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8、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1、变更单位名称: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3)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其他证明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价及复印件); (4)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其他证明文件; 3、变更地址: 凡变更医疗机构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4、变更放射诊疗项目: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新许可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4)新增加大型医用设备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1、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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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卫生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时 二、审查 ㈠初审 1、 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职业卫生监督科进行现场审核。 3、时限:1个工作日。 ㈡现场审核 1、岗位责任人:职业卫生监督科现场审核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材料及现场卫生条件、X线辐射状况、防护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本科负责人审定核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㈢复核 1、岗位责任人:职业卫生监督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材料及现场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卫生局主管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现场审核、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㈢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㈠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合格申办许可材料后统一制作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㈢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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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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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1)放射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 ①总投资10万元以及以下:420元/次 ②总投资10-50万元:500-1200元/次 ③总投资50万元以上:1200-2300元/次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①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50元/个②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100元/个 ③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150元/个 ④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200元/个 (3)放射工作人员证:不收费 (4)许可证工本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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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3]4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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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暂无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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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6-8219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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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http://www. wsj.lst.gov.cn或0746-842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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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冷水滩区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冷水滩区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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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办公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中心一层政务大厅(梧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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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12路公交车至冷水滩区政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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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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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http://www. wsj.ls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