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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18-12386 分类:  
发文机关: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2-02
名称: 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面清单
文号 :    
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面清单
2019-02-02           来源: 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1 不得违法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2 有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资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等情况的,不得辞退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第四款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 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5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6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7 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8 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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