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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冷政函〔2019〕57号 |
冷政函〔2019〕57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涉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等,详见片区内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受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以下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南片区控规范围内相关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永州市冷水滩区马坪农业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网公布的《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网址:www.lst.gov.cn。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房屋的征收。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8日
附件:
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具体以各项目土地批文为准)。
二、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等,详见片区内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受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以下单位实施征收工作: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永州市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南片区控规范围内相关指挥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签约及腾空房屋的期限
(一)调查登记期限:以征收范围内各项目正式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二)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范围内各项目正式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三)房屋腾空期限:以征收范围内各项目正式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通告规定的房屋腾空期限为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房屋腾空的,按被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五、补偿安置
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文件)执行。
本项目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购买商品房安置任选一种。
购买商品房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近、统一、集中签约存量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开发商信誉好的在建房(签约团购价)。对符合安置人员资格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购买征收实施单位就近、统一、集中签约的商品房(签约团购价),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六、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六)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仍不腾出土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八)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