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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19-3080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 发文日期: 2019-10-17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改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改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10-17           来源: 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字体:   打印

为实施永州市冷水滩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地段,下同)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湘江西路潇湘大桥至杨家巷路段、宋家洲大桥至亲水桥段(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元月30日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意见稿》,集中采纳吸收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已在市征收部门入库备案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街道、社区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将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转送被征收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产权调换房房源、户型及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源及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为冷水滩城区河西片普通商品房,户型由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参考,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定。

(二)产权调换房屋结算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价格及具体结算办法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八、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

(一)住宅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以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依据,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由征收人在冷水滩城区河西片就近地段购买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房源,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不能满足购买面积50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无偿补足差额部分金额。本次征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均以住宅初始批准登记发证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调换面积、价值补偿、补偿及奖励。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析产的,征收人不予认可。

1.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按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月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计算,但每户每月不少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偿期限为6个月。

(3)搬迁补偿。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偿。

(4)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最高每平方米1000元奖励。

②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奖励。

③按期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2月29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腾房搬迁奖。

2.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住宅房屋按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征1换1(征1套换1套,征1平方米换1平方米)。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区人民政府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载明和未载明的不做产权调换。

(2)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每月为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6个月,依据产权房调换协议(商品房销售合同)由房屋出售方根据协议(合同)的约定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3)搬迁补偿。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偿。

(4)奖励

①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奖励。

②按期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2月29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腾房搬迁奖。

(5)具体调换办法见房屋产权调换操作规程。

(二)非住宅私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方式。

1.征收非住宅私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补偿;征收非住宅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当的房屋按等价值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仓储、办公、教学、生产、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3个月,选择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

4.征收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享受以下奖励:①按期签约奖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奖励。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每平方米800元奖励,③按期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2月29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腾房搬迁奖。

(三)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征收政府直管公房按产权证登记面积等面积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单套面积不足永州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m2的无偿补足到50m2。

2.征收单位公房。征收单位公房原则上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被征收后没有办公场所确需产权调换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征1换1”调换,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场所的相关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划拨土地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国有空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征收款支付。

1.住宅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按期签约腾房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住宅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按期搬迁腾房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3.非住宅私房以及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等房屋征收款支付。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评估、审核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外不享受本《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它补偿和奖励。

九、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十一、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产权调换的参照执行。

十二、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相关费用缴纳。涉及到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四、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被征收房屋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五、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

意见征集联系人:

                贺:电话:13037469498 QQ:1285775241

                贾:电话:15074655008 QQ:113537079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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