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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320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 发文日期: 2021-01-20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1-01-20           来源: 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二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见项目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    月               

    日。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    月  

     日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改项目指挥部

            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类似房屋均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街道、社区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一)生活用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周边类似房屋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奖励补助

①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计算,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助期限为6个月。

②搬迁补助。搬迁费的标准按15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发给2次搬迁费。

③货币补偿奖。征收个人住宅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含本月最后一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奖励;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一个月后至第二个月(含本月最后一天)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600元奖励;超过第二个月签约的不予奖励。

④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含本月最后一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一个月后又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⑤按期腾房奖。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又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⑥被征收人在本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可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超过规定期限及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二)生产用房

1、房屋的价值: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按三个月计算。

3、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三)征收款支付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各种补助及奖励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共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腾地腾房。

十、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一、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征收部门无条件组织拆除。

(二)相关费用缴纳。涉及到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三、环保措施

严格各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四、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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