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930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关于拟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文功蓝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送达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文功蓝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等147家出版物发行单位:
你(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7月17日发布《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将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2026年8月26日,经我局实地查看,你(单位)均未进行整改,且未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实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我局拟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文功蓝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等147家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作出撤销决定。因你(单位)查无下落,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如你(单位)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7日内到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街道579号1313A室)领取《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新闻出版局
2026年8月27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