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申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每年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每年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并组织公示。每年4月15日前
5、省地备案: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每年4月30日前
6、年审:每年二月前审查上年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奖励内容:每人每年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960元,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1200元,直到亡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