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844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冷政函〔2025〕10号 |
LSTDR-2025-00001 冷政函〔2025〕10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自即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森林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烧田埂地坡、烧荒开垦、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上坟烧纸、点烛、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四)吸烟、野炊、烧烤、放孔明灯、点火照明和取暖以及举办篝火活动等;
(五)违规炼山、烧蜂窝、熏蛇鼠、烧山狩猎等行为;
(六)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林业部门受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监烧并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五、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节日,以及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重点森林防火区内各乡镇(街道)、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及村(社区)要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山头地块等重点部位设卡检查,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和重点人员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七、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情节较轻,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立即报告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电话:区应安办:0746-8219289,区林业局:0746-8661890。
九、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