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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3-14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冷政发〔2025〕1号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冷政发〔2025〕1号
2025-03-14           来源: 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冷政发〔20251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征地拆迁工作

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征地拆迁工作

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省、市、区重点产业项目为目标,以控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为核心,推动形成责任明确、权责统一、依法有序、运行高效的征收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区征收部门(含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征收办)主要职责:

1.受理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部门批准文件和资料,制定征收工作方案,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通告等,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规定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征收办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征收部门备案,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通告;组织被征收人在永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受委托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向区征收办提供初步评估结果。区征收办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或者区征收办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负责组织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4.负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的拨付工作。

5.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配合被征收人办理税费减免、住房保障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按法定程序选定。

6.对少数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由区征收部门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做好证据保全,按法定程序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依职责对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三审三公示”程序,即乡镇(街道)组织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参加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组织复审,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终审,分别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8.负责做好项目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平台查询、征收档案整理和数据统计,做好证据保全。

9.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做好征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全区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0.加强对从事征收人员的法律政策培训工作,每年组织1-2次业务培训及外出学习,所需费用从培训人员所属相关部门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乡镇(街道)、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编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预决算,建立台账。市本级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征收部门初审后,按资金用途分别报市财政或市征收部门审核。区财政及平台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征收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审核;其他区级建设项目由区征收部门审核。

2.组织召开土地、房屋征收动员会、听证会,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并予以公示。

3.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权属及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并公布调查结果。

4.组织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没有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并申请协商的,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做好谈话记录。

5.负责安置房选定、分配、结算及被征收土地清表工作。对确需更改安置方式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意见,在征收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6.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联系该乡镇(街道)或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的区级领导负责;若有特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指派相应级别的领导负责。

(三)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控违拆违等工作,制止抢种、抢栽、抢插、抢建、抢装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3.区科工信局、电力部门负责被征收范围内杆(管)线迁移工作。

三、规范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负责编制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5.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

6.办理补偿登记;

7.负责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8.负责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申报;

9.负责发布土地征收通告等;

10.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11.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1.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3.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5.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

6.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7.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10.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征收。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对实地测量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人、类别、面积、补偿金额、安置对象等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公开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实行信息公开。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土地、房屋征收原始性文件、基础性文件和凭证性文件等征收资料档案的管理,实行数据共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对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有效监管,推进网上签约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征地拆迁行政问责制,凡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1.违反政策标准和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立)户和户口转换而增加补偿费用的。2.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尽责,严重影响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3.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预决算未经征收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拨付使用补偿资金,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4.对补偿个案的处理,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决定的。5.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不配合、不支持或纵容家属、亲属干扰、阻碍征收工作的。6.对单位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7.违反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冷水滩区已出台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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