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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18-1852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0-29
名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文号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8-10-29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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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该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规范和加强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在《反间谍法》硕布实施一周年之际,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该法加以解读:

一、该法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

为适应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性的《反间谍法》,原《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二、首次对间谍行为作出明确定义

《反间谍法》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通过以上规定,《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加以定义并作出具体列举,这是我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不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同时也是《反谍间法》立法当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的同时,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三、反间谍工作中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反间谍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反间谍法》在规定公民和组织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

四、通过特别刑事政策规定挽救失足间谍犯罪人员

《反间谍法》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上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不仅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应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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