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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 2021-06-02 11:40
  •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 发布机构:冷水滩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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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

    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落实省专治办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有关精神,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44号)(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监督评价对象的确定。本次监督评价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县联动、结果共享”的原则开展,主要抽取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较多的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未被抽取的代理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厅根据全省代理机构注册情况和2020年度代理机构在全省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代理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在15个以上的代理机构为监督评价对象,除财政部监督评价的5家外,共计370家。监督评价项目根据代理机构执业地区情况确定,监督评价项目不少于5个(原则上应包含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单一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项目数量由被监督评价单位采购项目所属监管部门的省厅、市州财政部门确定,监督评价项目应尽量覆盖县区;多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省厅根据代理机构跨地区的执业情况初步确定市州监督评价机构名单,市州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可增加代理机构评价数量,监督评价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报省厅备案汇总。监督评价名单分配表(见附件2)。

    二、监督评价方式。本次监督评价分为被监督评价单位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处理处罚与评价结果、汇总报告5个阶段。书面审查和评价结果分别由省厅、市(州)组织实施。省厅负责省本级采购项目的书面审查;市州负责本地区采购项目的书面审查。省厅统筹安排代理机构评价,单一地区执业的被监督评价单位原则上由省内代理机构注册地或省外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我省范围的异地评审场所地址(以下简称办公场所)所在地的省厅、市州财政局评价;多地区执业的,原则上由省厅根据被监督评价单位办公场所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现场监督评价以及后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将被监督评价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评价的省厅、市州财政局。

    三、监督评价时间。本次监督评价从2021610日至2021102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610-625日)。本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明确监督评价项目。

    2、各级财政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

    3被监督评价单位根据监督评价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等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分别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厅或市州财政部门。

    4、被监督评价单位在湖南省境内设有分公司的,应单独向省厅(邮箱:hnzfcgjdpj@126.com)报送分公司的设置情况。主要包含分公司名称、分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分公司办公场地详细地址。

    (二)书面审查阶段(628-720日)。本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下:

    1、省厅和14个市州财政局分别成立书面审查组。

    2、被监督评价单位将抽查采购项目的全部资料分别送达省厅或14个市州财政局。

    3书面审查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的书面材料组织集中书面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制作工作底稿,县(市、区)监督评价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带回完成后续检查工作。省厅将派出督查组对14个市(州)的书面审查进行督导。

    4、所有工作底稿必须由被监督评价单位签字确认,不得由分公司代为签订,签字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721-810日)。本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下:

    1、现场监督评价按照办公场所属地原则对被监督评价单位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进行,监督评价名单由省厅统一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提前通知被监督评价单位。

    2现场监督评价具体内容。

    1)名录登记核查。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规定,对评价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湖南政府采购网注册的机构信息、办公场所、专业人员信息以及组织评审的硬件设施等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检查。

    2)被监督评价单位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以及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核查。

    3)其他事项 。

    3、在现场监督评价中,应对照代理机构评价指标逐一核对,制作评价底稿,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另制作工作底稿,底稿由被监督评价单位当场签字盖章确认。  

    (四)处理处罚与评价结果阶段(811-930日)。本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项目处理处罚。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布处理处罚结果。

    3、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的处理处罚信息,并于915日报送省厅,省厅汇总后反馈至各市()财政局。

    4、省厅、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市()财政局将代理机构评价于924日报送省厅。

    5、省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综合信息和代理机构评价。

    (五)汇总报告阶段(108-1022日)。本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项目以代理机构为单位形成检查报告。

    2、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汇总填报相关表格。

    3、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县区财政局于1012日前报市州财政局

    4、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报告后, 1017日前报送省厅。

    5、省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监督评价前期工作。(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贯穿于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中。同时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评价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要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监督评价联络工作。二是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监督评价。在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对照进行;行政执法文书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文书格式》(湘财法〔20144号)制作,向被监督评价单位送达的检查通知、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可以采用邮政局邮寄或被监督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收;评价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应由被监督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公正。三是强化结果应用。省厅将对本次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结果在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731-85165854

    邮箱:hnzfcgjdpj@126.com

    附件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附件22021年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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