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的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报批手续,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案件规范高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刑事案件:一审简易刑事案件审限为30-45天,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再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
民事案件:一审简易案件审限为3个月,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以上不涉及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审限为6个月,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保全案件审限为30天⠼/span>。
承办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当科学安排时间,须在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办结。如案件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扣除审限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延长或扣除审限手续。
二、严格规范审限延长、扣除申请
(一)关于案件审限延长
1.本院可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案件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前通过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延长审限,层报院长审批。承办法官申请延长审限时需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准确填写需延长的时间、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以便于审批领导对案件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准确判断是否准许延长期限(除通过办案系统审批,还需要报书面审批材料,层报部门负责人、和院长审批,书面审批完成后报审管办登记)。
2.需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案件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对需报上级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准确填写需延长的时间、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层报部门负责人、审管办、院长及上级法院审批。
(二)关于案件审限扣除
1.案件因当事人申请和解、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公告送达以及刑事案件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需扣除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内通过数字法院系统填写扣除审限事项、生成扣除审限审批表,并在附件中上传相对应的印证材料,通过内网审批平台提交至审管办主任处,经审查后方可审批通过;
2.案件因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移送鉴定需要扣除审限时,承办法官应在数字法院系统中提出申请,技术室收到书面材料在《鉴定评估移送表》上签字后,将其作为附件上传到数字法院系统中,并提交审管办审批;鉴定、评估、拍卖结束后,技术室应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填报结果,承办法官同时评价反馈,审限自行恢复计算。
三、严格规范审限审批
(一)严格审限延长审批
严格审批同意延长审限的标准,强化对申请延长审限事由、申请延长期间及相应印证材料等的审查,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同意延长审限:
1.不符合法定事由或无正当理由的;
2.仅以“案件疑难、复杂”为由,未说明详细理由的;
3.未提供完整的相应材料印证的;
4.申请延长期间不符合规定或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
(二)严格审限扣除审批
1.提请扣除审限时,未上传完整的扣除依据材料或上传材料不真实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2.申请扣除审限的起止时间与上传的印证材料不匹配的,原则上不予同意;
3.扣除审限事由发生后,不按规定及时在数字法院中提起审限扣除申请,或直至案件结案时才补充扣除审限记录的,经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认可后可审批同意,但会记录在案;
4.对于以中止审理事由自动扣除审限的案件,必须上传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和送达回证,严禁不上传或仅上传空白的中止审理裁定书。
(三)审限审批权限及特殊要求
1.严格遵循审限审批权限,不能随意委托或下放;
2.案件超审限后才提出扣除或延长审限申请的,须书面层报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后再报审管办,否则一律不同意。已超审限的案件才申请扣除审限的案件会被记录在案。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审限扣除、延长情况将作为评优评先、晋级晋职、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计入个人办案档案;
(二)对无故拖延、导致超审限或有严重隐性超审限现象的,该案不纳入绩效考核办案数计算,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承办法官一个年度内多个案件超审限后才提出扣除或延长审限申请的。
对以下不按规定办理审限审批,情节严重的,除扣除绩效考核分外,移交督察处和机关纪委依法依规追究承办法官或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要求和规定程序报请审限审批,或者申请、扣除、延长和重新计算审限的事由不真实的;
2.无特殊原因超审限,造成案件超1年以上未办结案件的;
3.案件扣除审限的事由消失后不及时审判的;
4.随意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引发信访、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法院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各部门发现问题或者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及时书面送审管办。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限延长、
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案件审限延长操作指引
(一)具体规定
刑事一审:30天-3个月(基础审限)+3个月(市中院审批)+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最高院审批1-3个月)
刑事再审:3个月(基础审限)+3个月(省高院审批)
民事一审:3-6个月(基础审限)+ 6个月(本院院长审批)+3个月(上级法院审批)
民事再审:根据适用的程序,对应民事一审的审理期限
执行案件:6个月(基础审限)+3个月(本院院长审批)+还需延长(报省高院备案)。
(二)操作流程
1.登录承办人账户→进入“案件办理”模块→选择“办理中”选项→选择具体案件→点击“办理”进入→点击左侧“审限管理”或上部“延长审限”→添加延长审限信息(已完成审批的纸质版延长审限文件需作为附件上传)→提请审批→在审批页面功能操作区选择“批示人”(院长)→点击“确定”提交至院长账号→院长在“审批平台”模块审批后完成;
2.按规定可由本院审批延长审限的案件在数字法院系统中提出延长审限申请即可;需报上级法院审批延长审限的案件,如非经数字法院系统线上办理,承办法官应当在上级法院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扫描件上传至数字法院系统流程信息。
(三)注意事项
1.需要申请延长审限未按时申请,导致案件在数字法院系统中被统计为超审限案件的,在补办延长审限的同时需提请信息维护,修改申请延期的时间(因系统设置只能选择7日内的日期);
2.案件实际系在基础审限内审结,承办人为避免案件超期提前办理了延长审限,结案后未将延长审限记录删除,会导致该类案件在数字法院中被统计为延长审限结案,应尽量避免和及时维护;
3.对需报请上级法院延长审限审批的案件,如属于可以经数字法院系统报请审批的案件,各部门可以经系统申请,提交至上级法院审批(审批层级:承办人账号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上级法院审批)。但须先请示上级法院对应部门,确定延长审限审批的具体办理人。如属于不能经数字法院系统报请审批的案件,制作纸质的延长审限审批单/报告,经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法院签署意见;完成纸质版延长审限审批的案件仍需通过信息维护申请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完善流程,避免系统显示案件超期;
4.特殊程序案件和其他案件应执行其相应的审限规定,参见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审限扣除操作指引
(一)按规定可以申请审限扣除的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刑事案件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期间;
4.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5.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6.民事、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的期间;
7.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扣除时长不超过3个月);
8.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9.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0.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间;
12.报上级法院请示期间、调卷审查期间;
13.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扣除审限的类型
录入系统扣除审限的情形如下: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公告送达、司法辅助、刑事案件因补充侦查结束重新计算审限。具体办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①管辖异议:登录个人账户→进入“案件办理”模块→选择“办理中”选项→选择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点击“编辑”项目→点击左侧“管辖问题”项目→点击“添加管辖问题”→填写管辖信息保存。
备注:扣审期间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之日至上级院二审结案之日(扣审结束日期根据上级院结案日期自动生成);因信息录入需要填写管辖异议“处理结果”,请在本院管辖异议审理完成后再添加管辖信息,填写信息均为本院审理信息;待收到上级法院管辖异议的文书后及时确认系统中管辖问题扣审的结束日期是否因管辖上诉结案已自动生成,避免后期补录导致案件超审限。
②中止审理:登录个人账户→进入“案件办理”模块→选择“办理中”选项→选择需要中止的案件→点击“编辑”项目→点击左侧“中止/恢复”项目→点击“添加中止记录”→录入中止信息→提交审批。
备注:扣审期间为中止审理裁定书落款之日至案件恢复审理之日;中止起始日期的选择系统设定了7天的时间限制,故需在中止裁定落款日期7日内予以填写。
③公告:登录个人账户→进入“案件办理”模块→选择“办理中”选项→选择需要公告的案件→点击“编辑”项目→点击左侧“送达文书”项目→点击“登记送达文书记录”→添加送达文书记录(其中送达方式选择“公告送达”)→提交审批。
备注:扣审期间为公告刊登之日起两个月;扣除审限开始日期为《中国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日期,结束日期为刊登日期延后两个月,刊登日期以内网“刊登公告”模块下载的PDF文件为准。
④司法辅助:登录个人账户→进入“案件办理”模块→选择“办理中”选项→选择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点击“编辑”项目→点击左侧“鉴定”项目→点击“添加鉴定信息”→录入评估鉴定信息→保存→提交委托申请。
备注:扣审期间为司法辅助案件自司法辅助办理人员在数字法院系统接收之日至案件完成司法辅助程序,司法辅助办理人员在数字法院系统点击结案之日;为使案件的审限及时得到扣除,如案卷已移交进行鉴定等,承办人需及时在数字法院系统提起司法辅助申请,司法辅助完成后,承办人领取鉴定意见书后应及时在数字法院系统签收并反馈评价,避免案件长期无效扣审最终导致超审限或无法点击结案。
⑤刑事案件因补充侦查结束重新计算审限:进入具体案件,在编辑页面左列或上部“审限管理”项目中“重新计算审限”处添加补充侦查的信息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