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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亮点
  • 2021-08-0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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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条例》最大亮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将从今年101日起施行。湖南将通过大力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01《条例》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有哪些亮点?

    一、对绿色建筑等级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

    1.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标准建设;

    2.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3.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二、规定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政府对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的职责;

    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并要求在立项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落实。

    三、提高了老百姓对绿色建筑的感知度。

    主要体现在对绿色建筑运行维护阶段作出了规定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定期公布运行情况。

    四、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如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引导建立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降低绿色融资成本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购房贷款利率优惠等。

    五、是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实行扶持措施。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造试点示范项目、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以及结合湖湘建筑特色有重大技术突破的绿色建筑给予评奖加分等。

    02《条例》对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对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全过程的参建单位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绿色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外还就建设单位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

    一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二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三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四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并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

    03《条例》提出了哪些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规定和措施?

    曾东楼:根据新发展形势《条例》针对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了新的规定和措施: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是要求在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低碳建筑适宜技术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省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碳排放研究制定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办法。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碳金融服务。

    03《条例》如何对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全过程作出规定?

    绿色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工信、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其次是明确了规划。《条例》第八条规定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在规划阶段《条例》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绿色建筑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

    第三明确了立项审批。《条例》第十条规定:发改部门应当审查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四明确了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例》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第五明确了建设阶段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条例》从第十一条至二十条分别对建设、招标、设计、施工图审、监理、检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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