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出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执行积案,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广泛借鉴、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起草了《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断修正完善,现已下发实施。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申请条件、立案审查程序、审理程序等三个方面内容。
(一)第一部分是申请条件。大致为:1.申请主体(本辖区内,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组织,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2.执转破工作的启动[(1)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2)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经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的];3.法院对被执行人有受理申请管辖权的,执行元将相关材料交本院立案庭,立案庭在三日内对相关材料登记后转递本院破产审判庭审查;4.相关材料包括:(1)由执行员拟稿,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执行实施部门印章的《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意见登记表》;(2)经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的相关材料;(3)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和征询意见,以及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相关内容的谈话笔录;(4)中止对被执行人执行的民事裁定书、执行立案信息表、执行依据;(5)被执行人涉执债务清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已掌握的会计账簿等材料;(6)执行实施部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7)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处置的相关材料;(8)执行实施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发现的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隐匿、转移财产等涉嫌逃废债行为线索的相关材料;(9)执行实施部门认为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二)第二部分是立案审查程序。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该庭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破产审判庭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的,破产审判庭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受理破产案件;2.债务人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审判庭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受理破产案件;3.破产审判庭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四)项列举的材料具备的,破产审判庭应当裁定受理破产案件;4.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破产审判庭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裁定应具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5.不予受理破产案件裁定生效后,破产审判庭应即向本院执行实施部门退回相关材料,执行实施部门收到退回的相关材料后,应即裁定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三)第三部分是审理程序。1.指定破产管理人;2.及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3.执转破程序后执行案件的结案;4.执转破工作的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