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出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现对操作指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务人重整成功率,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纪要的规定,结合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现已施行。
二、《操作指引》主要内容
《操作指引》共计19条,分别为:1.预重整定义;2.申请主体(债务人虽具备破产条件,但仍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应当提交预重整初步方案及债务人同意预重整的书面文件。债务人申请预重整的,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预重整初步方案。);3.预重整审查(本院可视情形组织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对债务人负债、资产、经营情况和预重整初步方案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债务人企业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4.管理人的指定(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可通过本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的方式予以选任,评审小组可邀请属地政府共同参与评审。选任的具体程序由评审小组商定,可邀请3-5家列入本省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参与现场评审后当场择优选定,或参照管理人指定的相关规定确定管理人。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原则上应指定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5.预重整期限(自本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之日起至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本院许可,可以延长三个月。);6.债务人的义务;7.出资人的义务;8.管理人的职责;9.执行案件的协调;10.预重整期间的表决(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组织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11.表决的效力延伸;12.工作报告的提交;13.程序终止;14.程序转换(债权人、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提出重整申请的,本院应当结合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在作出终止预重整程序决定同时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15.履职保证金的预交(本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的,申请人应同时预交管理人履职保证金,用于支付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履职费用及报酬。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债务人所属行业、资产负债情况、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在30万元范围内确定。);16.管理人的更换(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执行职务,向本院报告工作。各债权人、债务人认为管理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17.管理人报酬的确定(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成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报酬,非债务人预交的管理人履职保证金予以退还。
预重整案件未能进入重整程序,或者进入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被更换的,债务人、管理人可以协商确定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管理人报酬由本院结合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履职情况在履职保证金预交范围内合理确定。);18.保密义务(预重整期间,各参与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商业秘密的约定,对外泄露,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