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17-1233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
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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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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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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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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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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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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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指导开展全区“法律六进”活动,参与协调指导法治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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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写全区普法宣传资料,组织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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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法治区、民主法治村居、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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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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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区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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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法治冷水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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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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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指导律师行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和业务开展。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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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数据,掌握、评估和报送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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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型高端业务培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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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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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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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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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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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批全区法律援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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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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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区内外法律援助交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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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调研、业务培训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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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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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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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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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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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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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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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管理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的初审工作。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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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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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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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司法行政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本级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
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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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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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典型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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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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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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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民调解工作 |
区司法局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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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 |
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 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 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2012]9号)及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印发的《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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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公安局 |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公安派出所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 3.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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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财政局 |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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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卫生局 |
1.做好区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 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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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国土局 |
1.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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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林业局 |
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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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水利局 |
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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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住建局 |
1.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评估、补偿等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拆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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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人社局 |
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组建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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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工商局 |
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指导建立各类市场、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做好市场、消费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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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环保局 |
1.加强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全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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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信访局 |
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2.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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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
区法制办 |
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2、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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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 |
区司法局 |
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冷政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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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处理。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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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 |
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对区司法局提请的撤销缓刑的建议及时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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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 |
负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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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
区司法局 |
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核查、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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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
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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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公安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抓好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矫治和社会帮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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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公安局 |
落实刑事判决书送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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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公安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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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公安局 |
落实刑满释放人员排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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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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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工商局 区地税局 |
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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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住建局 区教育局 区房产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和就学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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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 区工商局 区地税局 区发改委 |
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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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严格落实责任帮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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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公安局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建立委托跟踪帮教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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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团区委 |
推动社会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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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冷水滩区范围内所有社区矫正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
(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5)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
(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准备阶段
①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
③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④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室人员外,可以聘请相关科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
⑤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2)调查阶段
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
①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②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
③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④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又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
(3)反馈阶段
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书面发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4)整改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30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
(5)总结阶段
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书面材料、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冷水滩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①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②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③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④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⑤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永州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①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②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③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④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⑤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⑥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⑦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⑧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3、监督检查方式
(1)投诉查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2)年度考核。每年年末冷水滩区司法局向永州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3)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冷水滩区司法局备案。
4、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1)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2)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冷水滩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审查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③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冷水滩区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④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冷水滩区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⑥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冷水滩区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2)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冷水滩区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3)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冷水滩区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2)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4)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1、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2、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①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②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③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④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⑤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永州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①监督检查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②监督检查卷宗归档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听庭监督,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的评审工作;
(2)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3)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4)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4、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分四个等级,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4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5、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对评定的优秀案件给予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扣发办案补贴。
(二)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2、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确保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要求,结合工作实践,修订完善了《冷水滩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司发〔2014〕12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详见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平台。
3、行政处罚的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以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有关措施
对于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1)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 |
指导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业务培训。 |
法制宣传教育股 |
8219148 |
2 |
“12.4”普法宣传日活动 |
宣传法律法规,在区城区及各乡镇公共场所设置法律服务咨询平台,现场解答市民及基层群众的法律疑难。 |
法制宣传教育股 |
8219148 |
3 |
人民调解业务培训 |
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8219148 |
4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行业学习教育 |
督促、检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
政策法规股 |
8219148 |
5 |
受理司法鉴定咨询 |
接受司法鉴定问题的咨询,按法律规定对其登记并及时处理。 |
政策法规股 |
8219148 |
6 |
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区企业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证律师管理股 |
8219148 |
7 |
“8219096”法律服务咨询 |
承担“8219096”专线电话、来访、来函的法律咨询工作。 |
法律援助中心 |
8219096 |
8 |
法律援助服务 |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立案、审批、指派,监督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指导乡镇、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
法律援助中心 |
8219096 |
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办发 [2016]35号)和《永州市中心城区公证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永办发[2017]4号)等文件,冷水滩区公证处已于2017年2月28日撤销。因此,有关公证处的部门职责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已经删除。
2017年7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