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70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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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君之蓝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9时00分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王和文、吴奕依法组织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君之蓝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蒋君峦,身份证号4329011979123XXXXX)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该店经营者蒋君峦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君之蓝烟花爆竹零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Q81HP7H;经营者:蒋君峦;许可编号:(湘)LS〔2025〕00320;核定储量:250箱/250千克),许可证的核定储量是250箱,经现场核实店内实际存放量是376箱,超许可证核定限量126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过 50%。
【处理情况】永州市冷水滩区君之蓝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经营场所超许可证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惩戒违法行为,倒逼零售店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此类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行业的严格监管,推动监管从 “事后处罚” 向 “事前预防” 转型。
永州市冷水滩区牛牛烟花爆竹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8时30分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王和文、吴奕依法组织对永州市冷水滩区牛牛烟花爆竹经营店(经营者陈桃江,身份证号4304261968042XXXXX)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该店经营者陈桃江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牛牛烟花爆竹经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LAPW26B;经营者:陈桃江;许可编号:(湘)LS〔2025〕00319;核定储量:190箱/190千克),许可证的核定储量是190箱,经现场核实店内实际存放量是286箱,超许可证核定限量96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过 50%。
【处理情况】永州市冷水滩区牛牛烟花爆竹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经营场所超许可证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惩戒违法行为,倒逼零售店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此类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行业的严格监管,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 转型。
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哥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9时00分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王和文、吴奕依法组织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哥烟花爆竹店(经营者周顺水,身份证号4329021968032XXXXX)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该店经营者周顺水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哥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7CGL9J8W;经营者:周顺水;许可编号:(湘)LS〔2025〕00122;核定储量:170箱/170千克),许可证的核定储量是170箱,经现场核实店内实际存放量是200箱,超许可证核定限量30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
【处理情况】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哥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经营场所超许可证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惩戒违法行为,倒逼零售店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此类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行业的严格监管,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 转型。
永州市冷水滩区雷建明烟花爆竹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9时00分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王和文、吴奕依法组织对永州市冷水滩区雷建明烟花爆竹经营店(经营者雷建明,身份证号4329021964110XXXXX)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该店经营者雷建明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雷建明烟花爆竹经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L9RWMXW;经营者:雷建明;许可编号:(湘)LS〔2025〕00110;核定储量:250箱/250千克),许可证的核定储量是250箱,经现场核实店内实际存放量是305箱,超许可证核定限量55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
【处理情况】永州市冷水滩区雷建明烟花爆竹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经营场所超许可证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惩戒违法行为,倒逼零售店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此类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行业的严格监管,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 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