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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8-09
名称: 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文号 :    
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19-08-09           来源: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打印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的规定,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为起草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810日至201982020时。

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lst8372800@126.com

联系电话:0746-8372800

附件: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89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规定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的规定。现将有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垃圾,乱倒粪便、污水;禁止高空抛物、车窗抛物。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焚烧树叶、木材、垃圾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在树木、电杆、路灯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禁止擅自占道摆设摊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摆酒设宴、生产加工等,禁止擅自占道设置路沿接坡、停车位、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店外堆物、经营、作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抛撒、焚烧冥纸,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门前三包”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禁止违规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21:30至次日7:00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打陀螺、歌唱或播放音乐等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破坏、危害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禁止损毁花草树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可以并1000元以下罚款。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毁坏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可以并5000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及单位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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