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67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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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少于1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个)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1-6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170个)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3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6-20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170-560个)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间多于3个月,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相当于15kg钢瓶560个),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少于1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个)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1-6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170个)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3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6-20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170-560个)的。
处罚基准: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时间多于3个月的,或涉及气瓶总容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相当于15kg钢瓶560个),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拒绝供气少于5天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拒绝供气多于5天少于10天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拒绝供气多于10天少于15天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拒绝供气多于15天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3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于3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少于5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1天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多于5户少于10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2天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多于10户少于20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多于20户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多于4天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第四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提供燃气少于500立方米,或少于100瓶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提供燃气多于500立方米少于800立方米,或多于100瓶少于130瓶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提供燃气多于800立方米少于1000立方米,或多于130瓶少于150瓶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提供燃气多于1000立方米,或多于150瓶,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第五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储存燃气少于20瓶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储存燃气多于20瓶少于35瓶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储存燃气多于35瓶少于50瓶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储存燃气多于50瓶,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第六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涉案金额少于1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涉案金额多于1万元少于3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涉案金额多于3万元少于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涉案金额多于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第七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少于5天,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高于燃气用户总数80%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多于5天少于7天的,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高于燃气用户总数60%低于80%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多于7天少于10天的,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高于燃气用户总数50%低于60%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情形: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多于10天的,或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完成量低于燃气用户总数50%,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销售少于5瓶(次)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销售多于5瓶(次)少于10瓶(次)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销售多于10瓶(次)少于15瓶(次)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销售多于15瓶(次)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3天以下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3天以上5天以下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5天以上7天以下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的;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超期7天以上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有上述行为2到3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有上述行为4到5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有上述行为6项以上,或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处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处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3处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多于4处,拒不改正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处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多于4处,拒不改正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可以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一)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燃气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二)项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三、《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燃气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