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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2025年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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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5-08-05           来源: 【字体:   打印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永州市燃气热力和照明事务中心关于永州市花桥大石山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交办函。
   【调查与处理】
    永州市花桥大石山燃气有限公司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的燃气经营活动中,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经查阅公司在此时间段内的《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发现多份《检查表》存在造假的情况。执法人员随机抽取3名燃气用户进行电话回访,燃气用户均表示过去一年中你公司送气工在送气时未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永州市花桥大石山燃气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永州市花桥大石山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 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可以处1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永州市花桥大石山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适用于上述条款。                                           
   【典型意义】
   燃气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忽视或懈怠。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的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否则,一旦被发现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大局。燃气相关企业也应当进一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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