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28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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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56项)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主体 | 承办股室 | 事项名称 | 执法内容 | 执法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规划用地股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意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2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规划用地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
3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规划用地股 | 临时用地审批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4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规划用地股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5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规划用地股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6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股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
7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矿产勘查开发地质环境股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开采方式;(四)变更矿企业名称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8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矿产勘查开发地质环境股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9 | 行政许可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矿产勘查开发地质环境股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条 |
10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11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
12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
13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
14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
15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16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 |
17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
18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9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
20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 |
21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22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23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24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25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26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27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28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29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30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31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32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33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34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35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36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37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38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39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
40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
41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
42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43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44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45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
46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47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
48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计提,罚款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49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50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51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52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53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54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55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
56 | 行政处罚 | 冷水滩区 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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