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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0009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9-10-22
名称: 【以案释法】李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案
文号 :    
【以案释法】李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案
2019-10-22           来源: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打印

基本案情

2009 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厅)根据泸溪县白武公路改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湘国土预审字〔2009〕第75号,以下简称75号预审报告书),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预审。201710月,李某经向湖南省厅申请信息公开,获知75号预审报告书,并得知其房屋在75号预审报告书的拟用地范围内。20171120,李某不服 75 号预审报告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预审报告书。

案件评析

复议机关认为,预审报告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意见,李某不是75号预审报告书的相对人,与75号预审报告书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就 75 号预审报告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结果

本案的焦点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与拟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是否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有关事项进行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制定的标准等,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从制度设计上看,用地预审实际上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不是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不产生外化的法律效力,对预审意见所涉地块范围内的居民而言,其与预审意见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预审意见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其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直接就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切实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

建设用地预审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不是批准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尚未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的意义在于,向群众释明法律,引导群众采取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程序空转,降低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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