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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13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0-03-12
名称: 最高检:依法严惩耕地上建“大棚房”
文号 :    
最高检:依法严惩耕地上建“大棚房”
2020-03-12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字体:   打印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情况。因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此次发布会首次启用在微信群与记者互动的形式,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特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2016年,刘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北京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命名为“紫薇庄园”,“大棚房”内有休闲、娱乐、居住等生活设施,对外出租。此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2017年5月,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追诉,2018年10月16日,刘某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0897件13824人。这些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主要呈现3个特点。一是地域特征明显。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二是非法占用方式多样。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三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四是隐蔽性强,不容易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

“如果任由非法占用农用地,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损害农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就是要严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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