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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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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林业局以案释法案例陈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7日,陈某某在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易家桥村麦斗岭组“扁担岭山”因种油菜把田里的茅草聚在一堆烧火灰引发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20亩,其中疏林地面积7.3亩,无林木面积12.7亩,烧毁植被为茅草。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涉嫌非法野外用火。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0月9日,我局接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高溪市镇易家桥村非法野外用火案, 2022年10月9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2022年10月7日,陈某某在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易家桥村麦斗岭组“扁担岭山”因种油菜把田里的茅草聚在一堆烧火灰引发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20亩,其中疏林地面积7.3亩,无林木面积12.7亩,烧毁植被为茅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鉴定结论书1份。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对违法当事人陈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计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法律分析】
2022年10月7日,陈某某在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易家桥村麦斗岭组“扁担岭山”因种油菜把田里的茅草聚在一堆烧火灰引发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20亩,其中疏林地面积7.3亩,无林木面积12.7亩,烧毁植被为茅草。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而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未遵守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规定,对违法当事人陈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计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典型意义】
违法用火是一种具体的用火行为,包括农事用火、感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等。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有严格的批准程序。行为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实施烧荒、燎地边、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