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01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 |
检查 主体 (实施层级)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 |
年度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 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 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 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 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 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 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 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等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 (养老机 构是指依 法办理登 记,为老 年人提供 全日集中 住宿和照 料护理服 务,床位 数在10张 以上的机 构 )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3.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4.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6.突发事件应对检查; 7.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8.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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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营性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28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 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 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 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 日实施)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 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 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 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 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 督。《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 24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 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28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湖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 实施)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 仪馆的监督管理。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殡葬事业办公室等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 |
经营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5.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8.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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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太平间、停尸房的民办医院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 8日实施)第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应当加强太平间管理,死亡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湘民发{2022}21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以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一、 太平间(停尸房)属于公益性非营利设施,医院要加强对太平间(停尸房)的规范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主动接受卫健、民政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牟利、乱收费等行为,二、严禁在太平间(停尸房)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已经出租或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的,要尽快就有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殡改事业办公室等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 |
有太平间(停尸房)的民办医院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乱收费情况检查 3.出租、外包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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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民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联系电话:0746-8219219;
电子邮箱:lm8219219@sina.com)和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31-8219168,电子邮箱:lstsfjzfjd@163.com)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