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002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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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公示一览表 | ||||
序号 | 服务对象 | 政策依据 | 发放标准 | |
1 | 在乡复员军人 | 一、政策依据 | 解放战争入伍:1200∕月 建国后入伍:117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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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 | ||||
二、认定条件 | ||||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回乡的人员。 | ||||
2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一、政策依据 | 500元∕月 |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 | ||||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
二、认定条件 | ||||
1954年11月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 | ||||
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人员。 | ||||
3 | “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一、政策依据 | 550元∕月 | |
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 ||||
2、《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
二、认定条件 | ||||
1、参战退役人员认定: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属于军队认定的参战范围(即从1954年11月解放一江山岛开始到1989年10月“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结束期间的14次军事行动),就应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 | ||||
2、参试退役人员认定:是指在8023部队(驻地在新疆马兰)服役的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与原8023部队同驻一区域部队的、曾在核导弹和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 ||||
三、认定范围 | ||||
必须是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两参”退役人员。 | ||||
4 | 60周岁烈士子女 | 一、政策依据 | 390元∕月 |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
二、认定条件 | ||||
居住在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的子女) | ||||
5 | 60周岁农籍退役士兵老年补助 | 一、政策依据 | 30元∕月×服役年限 |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
二、认定条件 |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时落户农村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实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村户籍并没有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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