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电〔2020〕21号
各市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各市州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阶段性加大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价格临时补贴力度,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阶段性提高1倍: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市州同期城市低保标准×各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度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市州同期农村低保标准×各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度同比涨幅。
原则上对于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按其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明确资金保障渠道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中央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自有财力分类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测算和安排。
(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确保补贴对象全覆盖。各市州要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市州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最迟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发改部门,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州发改委于每周五下班前,将当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进展情况报省发改委价调处,确保在每月7日前,准确完整地报送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人数、金额、是否发放到位等情况。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原湘发改电〔2020〕2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