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070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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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全区春季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冷发改价费〔2026〕1号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湖南省2026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6〕7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26年春季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全区所有中小学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或托管方式经营,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236号)、《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41号)进行管理。
(2)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学校向自愿在校进行饭菜加热的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服务费用最高标准为:每天加热饭菜一餐的每生每期不超过30元,加热两餐的每生每期不超过35元,加热三餐的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40元。
(3)作业本费。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收费控制标准为:小学1-2年级每生每期每套(18本)7元、小学3-6年级每生每期每套(18本)1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每套(18本)15元。
(4)教材费。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资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愿征订教辅材料时,总费用未超过“限总额”要求的,按实收取;如有超过的仍按每生每学期三至六年级70元、七年级100元、八年级150元、九年级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的限额标准收取,超额部分由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优惠让利给学生。
(5)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各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6)课后服务费。按永州教育局、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人社局、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关于印发《永州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教联[2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课时,每期最高不超过500元/期·生。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1)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永价联〔2010〕151号文件,即普通住宿收费标准: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单人单床每人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不超过120元。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发改、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学校强迫学生在校住宿以及强迫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并收取学生住宿费,严禁学校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严禁学校超标准收取住宿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3)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4)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5)课后服务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元/课时,每期最高不超过700元/期·生。
3、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普通高中教育。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课后服务费除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1)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2)住宿费。按每生每期200元收取,学生公寓按发改、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每套(18本)15元收取;教辅材料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23号),永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与使用的意见》(永教发[20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学校应当按照“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选用原则,以及学生自愿征订、学校无偿代购、收费公示公开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高中学校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2016〕66号)文件要求,做好今年春季免学杂费对象申报认定工作,保证对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
中职学校。中职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其他相关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4、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延长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368号)、《关于明确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教联〔2023〕14号)、永州市发改委《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永发改价费〔2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由幼儿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发改局核定标准后执行;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发改局备案。
(2)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坚持普惠性原则,并保持目前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等条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寄宿的儿童可以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报区发改局重新备案后执行。
(4)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5)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收取延时服务费。幼儿园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学、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1、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教育局《关于核定零冷两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永发改价费[2025]6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2、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
3、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4、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制定。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在收费标准执行60天前公开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按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5、民办中小学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须按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民办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政策按照我省中小学退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照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设立教育公示牌(栏、墙、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各学校如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缴,并可向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
(二)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讲义资料、试卷、押金、报刊杂志、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洗衣机、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
(三)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四)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退费政策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
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三、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超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违反退费规定的;
(四)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
(五)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七)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代收费用的;
(八)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本通知未涉及的教育收费管理事项仍按省、市、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春季开学起施行。
附表:冷水滩区2026年春季普通高中教科书价格表
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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