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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08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5-04-16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4-16           来源: 冷水滩区气象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冷水滩区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冷水滩区气象局执法人员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有危化品储存设施和自动橇装加油装置相关企业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情况和检测活动情况
2.有无涂改、伪造、出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3.有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4.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符合要求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按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冷水滩区气象局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冷水滩区气象局执法人员 建设单位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按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冷水滩区气象局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冷水滩区气象局执法人员 施放气球单位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情况、升放气球活动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冷水滩区气象局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冷水滩区气象局执法人员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符合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要求;是否存在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冷水滩区气象局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冷水滩区气象局执法人员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是否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否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报经区司法局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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