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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19-00016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11-22
名称: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 永人社发〔2019〕23号
文号 : 永人社发〔2019〕23号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 永人社发〔2019〕23号
2019-11-22           来源: 冷水滩区人社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我市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

1.受经贸摩擦冲击的对外贸易企业;

2.立足我市传统产业和优势资源、有助于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企业,产业项目建设年重点企业,与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紧密关联企业。

(二)认定条件

1.2017年正常盈利、2018年较2017年净利润总额下降30%以上,或2019年以来连续出现亏损6个月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方向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环保要求;

3.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5%。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裁员率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的裁员率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其他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或者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合同解除人数与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总人数比较确定。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计算。

(三)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的认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即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由参保的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认定;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由其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认定。具体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自愿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导致企业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原因、分析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有利因素和具体措施、2017年至今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利润损益分析、企业为了稳定就业岗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不裁员或尽量少载员的承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情况,以及需要申请的补贴项目等内容;

(2)《永州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

(3)2017、2018年两年的企业整套财务年报表复印件;

(4)2019年1月至当前月的企业整套财务月报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部门联合认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所辖区困难企业认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困难企业依法参保、裁员、欠费、补缴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社保编码、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提交至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完成困难企业盈亏情况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名单推送至其他六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项目企业名单;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受经贸摩擦冲击的对外贸易企业名单(以国家部委提供的企业参保名单为参考);工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我市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方向,是否属传统产业和优势资源、有助于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企业;国资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是否为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是否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企业信用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是否被纳入环保管理“黑名单”。

(4)以上部门将审核认定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队部门形成联合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

3.政府审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经联合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所属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省级备案。在困难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困难企业认定名单文件,并于1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其下岗失业人员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临时生活补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办理程序,认真进行资格审查,规范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性进行复核,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的审计,及时查处违规使用问题。

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返还(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返还标准、发放流程、资金使用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对截止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数不足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由省级调剂金调剂补足至24个月,确保所有统筹区均符合条件实施两项稳岗返还政策。

    2.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截止2018年12月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需认定为困难企业。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3.返还标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确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其中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申报当月标准执行,参保职工人数按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六个月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4.发放流程。企业稳岗返还由各统筹地区按各地原稳岗补贴操作办法执行,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发放手续。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5.资金使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两项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两项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企业参保职工(含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企业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或全省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0号)规定执行。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加大对深度贫困县基金调剂支持力度,对深度贫困县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由省级调剂金补助70%。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要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三、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办法

    2019年7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

(一)申报条件

申请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的企业应在永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永州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2.所在企业重视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了职工培训、使用、待遇与技能等级挂钩的激励机制,依法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培训对象

全市范围内有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意向并有能力正常开展培训的困难企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三)培训内容、形式、时间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的培育。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高级工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根据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学时,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分为三档:

1.机电装备制造类、交通与运输维修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105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4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68个学时;

2.社会与家庭服务类、建筑与工程类、农林牧渔类、文化工艺艺术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12个学时;

3.商贸与餐饮服务类、食品医药与化工类、互联网与电子通信类、勘测矿产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70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105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12个学时。

(四)补贴标准

1.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的在职职工,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2.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自行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班备案并统一编码的《培训合格证书》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550元、中级工(四级)990元、高级工(三级)1320元。

3.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五)工作程序

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原则上实施属地管理,按照“开班申请、组织培训、过程监管、结业考核、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1.培训申报。企业应在开班计划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就业服务部门申报培训计划,使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在网上进行开班计划申请、培训人员录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班。

申报开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永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

②《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3);

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④企业有关培训工作制度,包括培训与待遇挂钩的有关制度;

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教学要求。培训工作由企业负责,参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核定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和培训等级实施教学。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操作两部分,以实践操作为主。

3.日常管理。培训期间,通过网上申报、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每期培训班的培训情况进行督查,重点了解培训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4.结业考核。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5.资金申请。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向所属审核部门报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5)、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报补贴资金。

6.审核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另外,各困难企业要将能够真实完整反映培训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

四、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办法

从2019年1月1日起,困难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补助条件

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临时生活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足三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申请前三年内没有购买商品房(因土地房屋征收购买商品房情况除外),无多套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无商业用房。

3.不处于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

4.户籍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老弱病残需投亲靠友人员除外)在永州市辖区内。

(二)补贴标准

符合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条件的,可按6倍当地当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三)审批流程

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1.个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申请表》),《永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附件7)(以下简称《授权声明》)。《申请表》和《授权声明》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印制。

2.审核认定。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汇总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经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汇总后报下岗失业人员所属困难企业认定层级人社部门审核。审核认定无误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申请人的社保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就业工作,精心组织,有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当地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补贴发放办法,抓紧使政策落实落地,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扶持。

    (二)精准实施。各地要坚持底线思维,认真研判当地就业趋势变化,充分考虑本地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能力,按照审慎选择、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稳定就业,也要防范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要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骗取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优化服务。各地要以规范、安全、高效、便捷为原则,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就业有关补贴资金和稳岗返还资金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进行审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和职工跑腿次数。不得设定各项补贴补助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按季审核拨付;要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超过3个月。要加强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工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

    附件:

1.永州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2.永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

4.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5.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

6.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7.永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见附件)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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