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09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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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落实好根治欠薪工作的关键一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现将《条例》进行宣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要以坚强有力的措施,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权益得到保障。
二、《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三、《条例》基本框架内容
《条例》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十四条。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1.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 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
✔ 压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 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
✔ 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2.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3.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措施
分别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4.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细化了部门监管职责,分别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5.法律责任
✔ 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 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叫农民工?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2、什么是工资?
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工资是指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3、农民工权利和义务?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4、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5、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约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6、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做到哪些事项?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7、什么是实名制管理?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8、如何预防拖欠工资?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9、什么是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拖欠工资维权程序告知: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住建部门 、水利部门、交通部门等部门举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直接向上诉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知
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诉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2、投诉人被侵害的事实和具体请求事项;
3、投诉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所、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工作证或服务证;
5、集体投诉的,提交委托书及所有受侵害的身份证件和具体投诉事项列表;
在工程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的,须提交工程量结算书面材料;
6、其他有关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醒:在工程建设项目做工的农民工,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考勤打卡、银行卡开设等)、通过银行按月支付工资等相关制度。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已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提供、反映内容或要求及情况不明确的;
3、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及违法事实的;
4、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5、投诉行为发生在2年前的;
6、不属于劳动法调查调整范围或不属于劳动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举报投诉电话:冷水滩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746-8516022
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0746-8219137
冷水滩区住建局 0746-8219920
冷水滩区交通局 0746-8331771
冷水滩区水利局 0746-841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