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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0400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15
名称: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文号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21-11-15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求部署,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公开透明,提升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健全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公开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息公开平台载体,构建全面深化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新格局,不断增强基层社区矫正执法透明度,切实提升为群众办实事的质量水平,确保社区矫正在阳光下依法规范运行,确保国家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正确执行。

2.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明确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相关执法信息

2)坚持权责明晰。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矫正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执法信息应由制作、保存该信息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公开。对因违法违规或者不当发布执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负责公开的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3)坚持及时准确。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都应当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公开,不得无故延迟。内容上确保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坚持需求导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需求,依法及时公开社会公众最关注、最需要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切实将基层矫务公开重心聚焦到服务群众需求和保障公众参与上来,不断完善公开平台便民功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从社区矫正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明确基层矫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3.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法定职能定位,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除法定不予公开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外,应当纳入矫务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并根据性质特点,区分向社会公众公开和社区矫正对象公开,同时依法依规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工作。

4.对社会公众,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4)社区矫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等;

5)具有典型性、指导性、警示性的社区矫正案例;

6)依法可以公开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类型、奖惩及执行变更建议或决定相关工作统计数据;

7)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力、职责和纪律要求;

8)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9)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10)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公开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认为需要公开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

5.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公开其下列有关接受社区矫正信息:

1)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等规定;

2)矫正小组成员构成及变更情况;

3)日常考核的结果;

4)受到表扬、训诫、警告等奖惩措施的决定;

5被批准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会客、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执行地变更、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决定;

6)接受教育帮扶的途径、方式等

7)接收、解除或终止矫正的有关情况;

8)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向有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方式和途径;

9)其他依法需要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的事项。

6. 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矫务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矫务信息提供便利

7.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

3)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涉案信息、执法信息的;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规范基层矫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8.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承担。各地可以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或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集中发布本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予公开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

9.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社区矫正信息公开专区,提供社区矫正资料索取、信息在线查询、公开申请、矫务咨询答复等服务。

10.社区矫正机构应推动矫务公开与受委托司法所所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受委托的司法所村(居)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场所内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开社区矫正执法信息。

11.对社会公开,应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矫务公开形式。可以采用编印工作专刊、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制作音像资料等形式公布矫务公开的内容,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可以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新兴媒体,增强矫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12.对社区矫正对象公开,应畅通便捷社区矫正对象获取执法信息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并确保信息安全。基层社区矫正机构除依法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开展社区矫正宣告外,可以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矫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对考核奖惩、监管审批、刑执行变更等重要信息进行自助查询;还可以利用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发布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的执法信息。

   四、建立健全基层矫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13.建立健全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依法告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建立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予以公开。健全社会关注热点的跟踪回应机制,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执法要求。

14.健全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定期专题汇报制度机制。依法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15.建立健全审查评估机制建立矫务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重大敏感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公开的重大敏感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预防控制重大敏感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6.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务公开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17.要加强社区矫正矫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务公开的各项工作明确务公开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矫务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把矫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18.要充分发挥“智慧矫正”建设促进矫务公开作用。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矫务公开中的深度运用,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19.要定期开展矫务公开业务培训,加强矫务公开相关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锻炼。要及时归纳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发挥矫务公开示范单位典型引领作用。要积极宣传矫务公开工作成效和经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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